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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7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开发工作,现将《福建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工作的管理,根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关于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函〔2018〕3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2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福建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立项、考核规范开发修订工作。

  第三条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专项能力考核项目开发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审定。

  (二)按规定组建评审专家队伍,负责组织审查专项考核项目立项申请,确定规范开发的承担单位;

  (三)协调、检查、督促规范开发承担单位的开发工作,组织专项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考核规范)的初审和终审相关工作;

  (一)开展研讨、论证等相关工作,为考核规范开发创造条件,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负责开发工作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整理汇总、文档资料的归档和保密,以及相关会议的筹备等工作。

  (一)立足我省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以及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特别是产业集中度较高、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地区的相关技能项目;

  (二)聚焦乡村振兴与县域经济发展,结合重点群体就业培训需求,以及实施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尤其是未纳入

  (三)助力打造我省重点劳务品牌,以及具有地域特色、文化特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能够推动地方传统特色技艺传承与创新的技能项目;

  (五)服务两岸融合发展,根据两岸产业特色和发展需求,在传统工艺、现代农业、文化创新等领域具有闽台特色的技能项目。

  (一)项目申报。省鉴定中心每年向社会征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申报立项单位,编写《专项职业能力立项建议书》(附件1),按照隶属原则,省级单位向省鉴定中心报送,市级单位由市鉴定中心汇总后统一报送省鉴定中心。

  (二)项目确定。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汇总整理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后,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予以立项。

  省鉴定中心根据各项目立项申报情况,择优选取考核规范的开发单位,考核规范开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备与专项能力考核立项项目工作相关的培训、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立项项目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专家组组长应具备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一定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实践经验;

  (四)开发单位在以往工作中未出现泄密等责任事故,无培训、评价等不良记录,填写《福建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申报表》(附件2)。

  第九条省鉴定中心会同开发单位组织考核规范开发专家和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二)考核规范编制要求(包括定义、适用对象、能力标准与考核内容、考核要求);

  (一)考核规范编写应符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3)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4.考核内容能够反映从业人员岗位能力的真实水平,对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具有指导作用;

  6.服务于我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教学需求的专项能力考核项目,应与专业内容匹配;

  7.考核方式原则上以实际操作考核为主,不得使用纯口试考核方式,鼓励使用信息化考核方式;

  考核规范开发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开发周期的项目,不列入当批次目录。

  第十一条开发单位按省鉴定中心规定的格式、内容等要求,编写考核规范文稿,并以加密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省鉴定中心。

  第十二条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依照规范编写原则,提出初审意见。考核规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十三条开发单位根据初审意见组织编制专家进行修订,将修订后的文稿送至省鉴定中心进行终审。

  第十四条终审通过的项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正式公布项目及考核规范。

  第十五条考核规范通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由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开发题(卷)库,题(卷)库开发完毕后由立项单位在半年内开展项目考核试运行,试运行期间考核规范可再次进行修订。其他单位在该考核项目试运行期间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已存档入库的考核规范原则上两年内不进行修订。若提出修订需求,参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规范开发专家直接免资质审核参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培训,考核规范开发专家同时参与命题,且命题数量达到每人5套以上,直接颁发考评员证书。

  第十八条与地方特色产业匹配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考核规范可委托地市鉴定中心参照本工作指引组织开发,开发完毕报备省鉴定中心。

  第十九条考核规范均不署编写、审定人员姓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考核规范对外公布。

关于印发《福建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图1)

  关于印发福建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闽劳鉴【2025】13号.pdf

  主办单位: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术支持:北京普天合力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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