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试驾发生交通事故 被4S店起诉试驾一趟赔一万七:郑州女子剐蹭车遭天价索赔背后的责任之争
一副驾驶座上轻描淡写的“没事”,一场不足几秒的剐蹭事故,让郑州丁女士的试驾体验变成了一场高达1.7万元的赔偿诉讼,也揭开了汽车试驾行业责任划分的重重迷雾。
“掉头吧,没事。”4S店试驾员的一句话让郑州丁女士放下了迟疑。她转动方向盘,随后听到刺耳的刮擦声——车辆与路边停放的车发生了碰撞。
这场发生在2025年7月17日的普通交通事故,最终演变成一场法律纠纷。丁女士被4S店起诉索赔车辆维修费10640元和租车费用6359元,总计约1.7万元。
2025年7月17日晚7点左右,郑州市中原区大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星途汽车4S店内,丁女士怀着购车的期待,准备试驾一辆奇瑞星途瑶光汽车。
车辆行驶到十字路口附近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试驾员建议她掉头。丁女士后来坦言:“自己车技不好,开车不熟,当时掉头都有迟疑担心掉不过来。”正是试驾员说了句“没事”,她才尝试操作。
就在掉头过程中,车头蹭到了停在路边的另一辆车。这一剐蹭,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
交警很快到达现场,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这起财产损失事故中,“丁女士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晚,4S店要求丁女士交纳5000至10000元。店方表示,如果最终买车,这笔算定金;如果不买,就算作事故车辆的折旧费。
4S店还提醒,如果走保险,下一年保费会上浮10%。几经沟通,丁女士最终支付了2000元后才得以离开。
原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丁女士没想到不久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4S店把她告了。
起诉书中,4S店提出两大块损失:一是修车费10640元;二是租车费,因为车辆送修22天,按每月租车成本6359元算,一共索赔4600多元。加起来,总共要求丁女士承担约1.7万元。
4S店的主要依据是试驾前丁女士签的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试驾过程中,因驾驶人过错造成的一切人身伤亡、车辆损坏等经济损失,均由丁女士承担”。
这种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试驾协议中关于“试驾试乘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对贵公司及他人的一切损失,概由本人全部承担”的条款,一般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4S店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试驾人注意该条款,或者该条款不合理,属于免除或减轻4S店的责任、加重试驾人的责任,那么该条款可能无效。
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梦莹则持不同看法,他认为试驾车损坏如何划分责任,要看损坏原因。
如果像本案中一样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交警队出具有责任认定书,查明事故原因与试驾车车况性能和试驾员副驾指导试驾路线选择无关,比如本案中事故原因为司机未注意观察,应由驾驶员按照责任认定书进行赔偿。
实际上,类似试驾纠纷并非首次出现。去年7月,云南省政府官网发布的一起试驾交通事故案例显示,法院判决试驾者承担70%的责任,汽车销售承担30%的责任。
在该案例中,驾驶人由于技术不佳,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本人和坐在副驾驶位的汽车销售方员工均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试驾者驾驶车辆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其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和试驾者双方实际上形成了机动车试驾试乘的法律关系,汽车销售应当提供安全的试驾试乘车辆和路线场地,既要让试驾试乘者对车辆性能有所体验,也要保障消费者在试驾试乘过程中的安全。
在试乘试驾过程中,汽车销售坐在副驾驶位上,在发现试驾人未按操作规范驾驶的情况下,未及时提示、制止试驾者的行为,故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
2022年,郑州市迎宾路发生一起重大试驾事故。一位有26年驾龄的老司机在4S店试驾时,将车辆飙到时速150公里,失控撞毁,本人不幸身亡。
虽然驾驶人负全责,但4S店因未对超速行为制止,被判担责30%。由于车上人保险金额只买了10000元,因此对于车上受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4S店的工作人员坐在副驾驶座,负责引导及提示,在发现试驾人王某明显超速驾驶情况下,应及时提示、制止其行为,以确保试驾过程安全有序。
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前实施制动操作时的车速达到151km/h,碰撞瞬间时速87km/h,其试驾的道路为城市中一般公共道路。
这足以说明试驾员在试驾过程中未能注意观察试驾人的操作情况,没有及时制止王某不断提速的行为。
2024年2月,一位消费者在某汽车4S店试驾车辆时,坐进车内后摸了方向盘上的个别按键,车辆突然启动前冲,与面前停放的另一辆展车发生碰撞。
在该案中,法院判决驳回了4S店的全部赔偿请求,认为4S店存在双重管理疏漏:既未按照规定将试驾车辆调至展车模式,又未将钥匙带离车辆。
法官咨询了上汽集团的专业工程师得知,展车模式是一种可以限制车辆行驶的功能模块,目前绝大多数市售新能源车辆都具备这一功能。
在启用展车模式后,车辆将处于静态展示状态,无法行驶。同时,为了满足用户随时看车的需求,车辆会保持上电状态,但只要将钥匙同时带离车辆,一般不会触发误操作。
调查发现,实际上,在展厅或公共场所展示车辆时,启用展车模式已经是汽车行业的一项基本安全规范。
一位长期担任某品牌汽车销售的业内人士透露,试驾期间出事故通常由驾驶人根据签署的试驾协议承担损失。但若试驾员有误导行为,4S店也要承担责任。
试驾车内一般有记录仪,如果查到试驾员确实有误导驾驶人的行为,4S店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细节在丁女士案件中也可能是关键因素。
丁女士在事故发生后表示:“自己车技不好,开车不熟,当时掉头都有迟疑担心掉不过来,试驾员说没事”。这一细节引发了关键质疑:试驾员是否尽到了安全提示和指导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以往案例,4S店作为试驾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试驾者进行安全提示和驾驶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可减轻其责任。
因此,试驾人和4S店的责任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试驾人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董建春律师指出,若汽车销售商在试驾过程中未能履行其基本保障性义务,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安全车辆等,导致事故发生的,销售商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销售商已尽到管理与谨慎义务,而事故仅因试驾人自身过错导致,则试驾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律专家指出包括车辆维修费用、所载物品损失、施救费用以及因车辆无法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
如果事故导致车辆报废,侵权人还需承担车辆重置费用。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则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S店提出的“租车损失”引发了特别质疑。试驾车是店里的经营车辆,短期停用确实会影响销售,但按一天多少钱计算,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到4S店试驾,本身就是因为不熟悉车辆性能,想亲自体验一下。4S店安排试驾员陪同,一方面是为了指导操作、介绍功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安全、规避风险。
消费者在试驾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他们不熟悉车辆性能,却要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和操作,而4S店作为专业机构,应该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指导。
类似丁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在云南省政府官网发布的一起试驾交通事故案例中,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法院判决试驾者承担70%的责任,汽车销售承担30%的责任。
法院认为,4S店坐在副驾驶位的员工,“在发现试驾人未按操作规范驾驶的情况下,未及时提示、制止试驾者的行为,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
如今,丁女士的案件仍在审理中。判决结果不仅关乎双方的利益,更将为试驾行业的责任划分树立新标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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