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19修正)
发布时间:2026-06-19 浏览次数: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业训练机构 第三章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四章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促进职业训练工作,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职业训练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业训练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前训练、在岗训练、转岗转业训练、再就业训练以及其他技能性训练。 第四条职业训练应当适应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劳动就业的需要,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服务。 职业训练应当与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19修正)
- 第1130章职业训练局条例三doc
-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